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月17日
2017年第10号公告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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